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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与x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吉XX。

被执行人XX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王某,清算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吉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为其补缴1997年4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养老、医某、失业保险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已为申请执行人吉X补缴了失业保险金及相应的养老保险金;至于医某保险金,因申请执行人吉X未设立个人医某保险账户,根据现行政策目前尚无法予以补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温育东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常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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