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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乡市人民医院与被告胡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X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院职工。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某,被告胡某于2011年1月19日因交通事故入我院治疗至2011年7月10日,共应支付医药费用4,4425.39元,被告仅支付400元,尚欠4,4025.39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付。

被告辩某,欠医药费用是实,愿意偿付。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胡某自愿在2011年12月30日之前偿付原告湘乡市人民医院医药费4,4025.39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新元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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