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丙、朱某丁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开始,被告人朱某丙伙同他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方式牟利。2010年5月以来,被告人朱某丙使用电脑、打某、塑封机等工具大量伪造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相关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弟被告人朱某丁亦加入该非法活动之中,负责收集办证信息、收取办证人员费用等,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11年2月24日,公安民警通过户外张贴的野广告将被告人朱某丁抓获,后在被告人朱某丁的带领下将被告人朱某丙抓获,从二被告人租住屋内查获大量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成品、半成品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故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丁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24日止)

三、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四、被告人朱某丙、朱某丁作案工具电脑、打某、塑封机等及伪造的证件、印章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骆成兴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