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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与榆林市麒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所地:子洲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麒翔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子洲县X镇。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的“(子)质技监罚字(2010)第X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子)质技监罚字(2010)第X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子)质技监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子洲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子)质技监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XX

审判员钟XX

审判员姬XX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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