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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孝令,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凌云,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滁州市辐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袁兵,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生产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8月13日,滁州市原子能利用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与滁州市辐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水稻杂交新组合“辐香优98”。2007年9月20日,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经研究所授权在全国范围内独家生产、销售“辐香优98”种子。同时,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与滁州市辐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辐香优98品种生产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滁州市辐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全部经营权转让给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由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负责全部收购滁州市辐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以前生产的“辐香优98”水稻种子。2007年10月29日,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关于收购种子事项达成《协议书》,约定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种子合格后,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以7元/斤的价格全部收购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以前与滁州市辐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辐香优98”种子,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应当在2007年11月30日前全部收购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库存的“辐香优98”稻种,现款现货,而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没有在2007年11月30日前收购滁州市辐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库存稻种。2008年1月4日,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相关细节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1月8日前将库存的“辐香优98”种子准确数字告知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由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依据通知的数量支付种子款。2008年1月8日,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库存种子为x公斤,另有广西退货种子x斤。2008年1月23日,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种子购销协议》和《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两份协议,其中《种子购销协议》约定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做安徽省省级代理,数量为x公斤,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库存的x公斤种子全部由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以14元/公斤的价格收购,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公斤达不到标准的,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以折价x元的价格收购。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没有及时收购,但随后双方重新签订了协议对其进行了变更,所有权利义务以变更后的协议为准。《植物检疫证书》、发放贵港市大地种业公司《植物检疫证书》、实物入库单及韦秋艳调查笔录,证明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向广西韦秋艳调运了5000公斤“辐香优98”种子,向广西贵港市大地种业公司调运了1500公斤“辐香优98”种子,向广西金稻子种业有限公司出售5120斤“辐香优98”种子;湖南科裕隆公司总经理李某花的调查笔录、湖南科裕隆公司常德总代理杨瑞泉的调查笔录、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辐香优98”种子在湖南益阳市的总代理熊涤凡的调查笔录证明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将替代理商代存的“辐香优98”种子按照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协议交由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而是退还给了代理商,造成“辐香优98”水稻种子市场价格混乱,使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经委托鉴定,大公天华株鉴字(2009)第X号《审核鉴定报告》中认定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经营的“辐香优98”种子经济损失154.27万元。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辐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48.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必须申请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撤销对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5万元的银行帐款的冻结。

二、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解除对其155万元的银行帐款冻结的当日一次性支付给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现金48万元。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同意将享有的该48万元债权转让给滁州市辐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并由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滁州市辐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支付。

三、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支付给滁州市辐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现金x元(双方存在5万元左右的偏差,以双方最终对帐为准),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必须将该款项付至如下帐号,即农行:x,韩蓉。该款项付至滁州市辐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帐号三日内,滁州市辐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申请撤销其在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对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提起的“辐香优98”水稻品种生产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

四、调解协议生效并在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后,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将无限期拥有“辐香优98”水稻品种在全国范围内的“独家生产经营权”。

五、自调解协议签订并履行后,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辐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辐香优98”水稻品种生产经营权合同及其种子的买卖合同再无任何其他纠纷。各方自愿放弃所有基于此前双方所有签订的有关“辐香优98”品种生产经营权及其种子买卖合同产生的诉权和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x元,共计x元,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065元,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以上调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如义务人没有自动履行,权利人可以持本院民事调解书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杨新华

审判员胡芸

审判员王丹茂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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