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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申请执行陕西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XX。

被执行人陕西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XX申请执行陕西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x元交于本院,本院现已发还申请人。本案现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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