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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与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虞某,男,65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60岁,系虞某之妻。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原平顶山市燃气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王为民,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虞某因与申请再审人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虞某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漏判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再审。

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平顶山市燃气总公司对虞某的辞退处理程序合法有据。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虞某、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的诉求,原审已进行了详细阐述。认为虞某所称的漏判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审理。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称原平顶山市燃气总公司对虞某的辞退处理程序合法有据的问题,燃气公司因工作需要同意虞某由其他单位调入本企业,并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虞某调入燃气公司后,燃气公司将虞某的工资降低了一个档次。1999年在虞某向相关部门反映、申诉期间,燃气公司又以虞某旷工等理由作出平煤气[1999]第X号《关于辞退虞某的决定》,将虞某辞退。燃气公司虽然向虞某送达了辞退证明书,但该行为实际上是解除其与虞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燃气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将辞退决定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虞某,因此,燃气公司对虞某的辞退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对虞某的其它诉讼请求的处理及对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对虞某的辞退问题的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虞某、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虞某、平顶山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李某锋

代理审判员张小亮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卫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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