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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与被告冉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柯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告冉某,女,土家族,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柯某与被告冉某2004年10月在外打工相识,2005年6月21日在柞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柯某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原、被告生活习惯不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冉某于2007年5月回娘家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柯某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柯某与被告冉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柯某晰随被告冉某共同生活,柯某付给柯某晰抚育费5万元(至柯某晰年满18周岁),2011年6月10日前付2万元,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下欠的3万元。

三、原告柯某于2012年5月31日前偿还被告母亲程维春借款3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盛刚

审判员程仲

审判员张涛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徐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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