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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川,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

法定代表人贺某,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西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XXX)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若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未能得到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即本案原告,住所地在西安市石化大道XXX,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康护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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