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陕西天丰钢构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久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天丰钢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辉,西安市X村工作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常某,男,该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被告陕西久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天丰钢构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久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久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属碑林区,双方合同的履行地在陕西省礼泉县X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6月19日签订的《供货合同》第十条第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显示的签订地为位于西安市X区的石库,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陕西久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辉

代理审判员赵新

代理审判员相帆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