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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高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住(略)。暂住神木县X村。2010年8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9月16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10)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林、代理检察员孙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5日8时30分,被告人葛某驾驶陕x长安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01线新城川路段,驶出公路左无效边后,撞于铁路桥护栏柱上,致车上乘员张印奇死亡,被告人葛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府谷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葛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向法庭提交道路现场勘查照片、法医学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葛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葛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5日8时30分,被告人葛某驾驶陕x长安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01线新城川路段时,由于疲劳驾驶,被告人葛某睡着,车辆驶出公路左无效边后撞于铁路桥护栏柱上,致车上乘员张印奇(男,36岁,陕西省澄城县X村人)死亡,被告人葛某受伤,被告人葛某所驾驶的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府谷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葛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印奇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就民事赔偿问题死者近亲属与被告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赔偿款全部兑现。

上述犯罪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及照片、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的供述、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葛某当庭认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也已得到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王娜

审判员杜奇云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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