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常某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常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乙,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长喜,安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某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5月31日,原告因摔伤在安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结果为外伤,无明显异常。2009年6月3日,原告再次在安阳市妇幼保健院检查为右侧鞘膜积液,建议手术治疗。2009年7月1日,再次诊断为右侧鞘膜积液,建议手术治疗。2009年7月9日,原告在安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4天,并于2009年7月13日出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661.68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常某乙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在保险期间出现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被告主张由于原告违反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而不应理赔,但因被告不能证明其已向原告履行了保险合同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各项费用中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661.87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护理情况,故根据其年龄酌定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期限为住院时间4天,并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x元计算其护理费,共计170元。原告住院4天,参照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元,以上共计1871.68元,由被告予以赔偿。对于原告要求的营养费、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常某乙1871.68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常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住院治疗是因意外伤害所致,而其住院治疗时间又在投保90日之内,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故上诉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2、即使上诉人应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数额按合同约定也仅有887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常某乙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应予维持。被上诉人属于意外伤害,按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在合同签订第二天生效,自身疾病是90天后生效,故被上诉人受伤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人并未将保险合同交付给被上诉人,所以合同具体理赔标准的计算对被上诉人无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上诉提出被上诉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住院治疗的疾病系意外伤害所致,即使上诉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所承担保额也仅有887元。经审查被上诉人2009年5月31日意外受伤,2009年6月3日被诊断为“右侧鞘膜积液”,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审判决赔偿款按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第四条计算,与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也有出入,但被上诉人交纳保险费之前上诉人并未将保险条款具体内容告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仅持有保险凭证一份,凭证上仅载明该保险包括“附加学生住院医疗险”等险种,并未显示自身疾病住院治疗90日之后理赔及如何计算理赔款数额的内容,现双方发生纠纷,上诉人应承担未向被上诉人释明告知合同具体内容的义务,故原审认定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计算赔偿款数额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丁爽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