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工益实业公司(原胜利油田工益集团公司,于2003年12月29日变更名称)。住所: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工益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读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大桥管理处技术科科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泊良,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胜利油田工益广告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读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胜利油田工益实业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胜利油田工益实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胜利油田工益实业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0元,由上诉人胜利油田工益实业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赵某俭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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