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诉被告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永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男,23岁……

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诉被告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永勤,被告孟某及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孟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6年11月1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我于2007年生育一男孩孟某硕后,因我们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无法生活在一起,现我们已分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由我抚养我的儿子孟某硕,并由被告孟某支付抚养费。

被告孟某辩称第一,孩子应有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二,根据法律规定应返还彩礼x元。三,非婚生子孟某硕有病,原告应负担2500元的药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6年11月1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原告杨某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孟某硕后,现随被告孟某生活,因原、被告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无法生活在一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儿子孟某硕,并由被告孟某支付抚养费。

另查明,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前,被告孟某支付原告杨某见面礼3000元,送帖子8000元。原告杨某带到被告孟某家中的嫁妆有沙发,电视机,影碟机,海鸥牌洗衣机,橱柜,椅子,挂柜,台灯等日用品,电车等。

还查明,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同居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与孟某所生儿子孟某硕有与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享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孟某硕现随被告孟某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故孟某硕仍应由被告孟某抚养,对原告杨某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孟某硕有被告孟某抚养后,原告杨某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的计算应按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到18周岁来确定。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返还彩礼x元的请求,因原告已用该款购买嫁妆带到被告家中,故原告不在返还给被告彩礼款,被告提出的孩子孟某硕有病,被告应承担2500元费用未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与被告孟某的非婚生子孟某硕由被告孟某抚养,抚养费x元杨某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

审判长仝绪鹏

审判员曹修伟

审判员黄永林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武亚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