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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与陕西弘扬邮政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久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弘扬邮政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郊未央湖阳光大道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9月13日履行完毕(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丁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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