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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孔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久龙,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红艳,新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崔某某,男,成年,现住(略)。

原审被告(略)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孔某某、原审被告崔某某、新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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