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东行执字第5-X号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日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4年3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营市日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了(2004)东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作出的(2003)第X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04年4月26日前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该案中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应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张晓丽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邵金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