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该行风险资产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该行风险资产管理科科员。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安装工程某司第三工区,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镇。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史口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诉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安装工程某司第三工区、东营市东营区史口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安装工程某司第三工区欠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略).38元(利息截至2004年3月31日),共计(略).38元及2004年4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2004年6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史口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165元,实支费3666元,共计(略)元,由两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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