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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交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70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X街X号。

负责人吴某,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康骁刚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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