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柏川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丰岛针织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1-08-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一中经初字第764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柏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鑫棠,上海市国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奕,上海市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丰岛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克、程某某,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柏川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丰岛针织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0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时,原告上海丰岛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柏川工贸有限公司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于2000年12月25日向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2月12日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以该案与原告上海柏川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丰岛针织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具有关联性为由移送本院处理,2001年2月28日本院受理了原告上海丰岛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柏川工贸有限公司质量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X号”。2001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两案。经庭审初步查明,两案属同一法律事实且诉讼请求系互为抵销,符合反诉条件,故本院于2001年3月14日裁定“(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X号”作为反诉并人本案审理,原“(2000)沪一中经初字第X号”案注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00年8月26日、9月11日,原、被告两次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天蚕保暖内衣(加厚装),每套单价人民币52元,交货期分别为9月16日至9月26日、9月30日至10月10日,被告应分别支付合同预付款人民币55万元、80万元,若一方违约,则按200%赔偿对方损失。签约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然被告却迟延支付预付款,并因被告变更定作要求,致使原告延期交货。2000年10月15日原告首份合同交货完毕,被告未能按约结清余款,尚欠人民币(略)元。截至11月14日原告又为履行第二份合同实际交货(略)套。后被告仅支付了货款人民币209万元,两份合同所欠余款计人民币(略)元至今未付,并因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60万元。故原告诉请判令终止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应支付货款余额人民币(略)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2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原告履行首份合同系迟延交货,履行第二份合同系不完全交货,原告对于两份合同的履行均属违约,且违约在先,故无权要求被告继续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同时诉称:反诉被告关于两份合同的交货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作标准,致使反诉原告降价处理,同时反诉被告尚有第二份合同的(略)套交货未能履行,反诉原告因以上两项违约实际经济损失为(略)元,按照合同约定200%的索赔条款,故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人民币(略)元、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负担。

原告(反诉被告)针对反诉辩称:基于反诉原告未即时付清货款,反诉被告为避免扩大损失,故单方停止交货;反诉被告按定作要求供货,不存在质量问题,反诉原告自始未提出有关质量异议和退货要求,其降价处理亦未经双方合意,故反诉被告不应承担任何经济损失,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举证如下:(1)2000年8月26日、9月11日,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份;(2)被告提供的定作样式规格单9份;(3)送货回单58份;(4)被告付款凭证及收据;(5)验货报告14份和验货意见书3份;(6)被告向其他加工方提出质量索赔未果的材料3份;(7)被告中途变更定作要求的通知5份;(8)原告为履约而添置设备、改造厂房的凭证发票3份(原件);(9)成品和辅料库存清单各1份。

被告(反诉原告)质证后认为,对上述书证1—7均无异议,书证8与本案无关,书证9系原告单方制作,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被告(反诉原告)举证如下:(1)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份;(2)反诉原告付款凭证4份;(3)反诉被告交货统计表;(4)验货意见书24份;(5)反诉原告与其客户“上海国汇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国汇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6)国汇公司出具的验货意见书6份(复印件);(7)反诉原告与国汇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和《索赔汇总协议》各1份;(8)证明本案性质是购销合同关系而非加工承揽关系的材料4份;(9)2000年12月6日反诉原告致反诉被告的函件1份。

原告(反诉被告)质证后认为,上述书证1~4、8、9均无异议,书证5~7与本案无关,属案外人出具,反诉被告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院结合双方举证和质证,认证如下:对双方确认的书证予以采信;对双方提出异议的书证,因各自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且该类书证确与双方诉辩事由具有一定关联性,故本院亦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2000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下称合同一),编号“(略)”,约定供货为天蚕保暖内衣(加厚装),数量(略)套,单价52元,总金额人民币(略)元,交货期限2000年9月16日至9月26日;被告提供订单资料、工艺要求单和查验货报告作为合同附件,验货合格出货后6个月为质量异议期限,双方按(略)以及确认的封样、工艺单和色卡进行查验货,被告客户提出质量异议仍由原告负责;原告负责运货至上海市南汇县X镇X路X号,运费自理;被告自行缝制商标、洗标、包装和装箱;被告应于签约后7日内预付货款55万元,余款在原告按期交货后30日内结清;如被告在生产中期变更要求,双方将协商相应迟延交货日期;一方违约,将按200%赔偿对方损失。2000年9月11日,原、被告又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下称合同二),编号“(略)”,约定供货数量(略)套,交货期限9月30日至10月10日,质量标准参照SN/(略)—95,被告应于签约后即预付货款40万元,10日内再预付货款40万元,其余条款均与前述合同“(略)”相同。签约后,被告按约支付合同一预付款55万元,并于2000年9月21日、26日、29日分别支付合同二预付款人民币25万元、15万元和50万元。原告组织生产和约定交货期间,被告于2000年9月7日、9月14日和10月4日、10月18日四次致函原告,分别对交货质地、尺寸、颜色、辅料分担、面料染色等作出相应变更。原告据此定作,自2000年9月22日起交货,截至合同一约定的交货期2000年9月26日,实际交货6900套;截至合同二约定的交货期2000年10月10日,实际又交货(略)套;截至2000年11月14日,实际又交货(略)套;三项合计原告共计交货(略)套。被告因此支付货款人民币64万元,加上预付款人民币145万元,合计人民币209万元。

2000年9月22日至11月7日,被告共计出具《验货报告》14份和《验货意见书》24份,对原告的交货质量进行评价并针对性提出整改意见,基本结论是接受或基本接受,无一退货。

2000年7月2日,被告与国汇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编号“(略)”,产品名称“提花功能性加厚保暖内衣”,数量26.5万套,单价63元、65元,质量验收按(略)及双方确认的样品和工艺单,送货地点上海市X路X号。签约后,被告与各厂家联系定作事宜,原告系定作厂家之一,定作数量(略)套。2000年10月27日至12月18日,国汇公司针对被告的供货出具《验货意见书》6份,结论是不接受。2000年12月5日,被告与国汇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是就被告存在质量问题的供货(加厚保暖内衣)实施降价,其中5万套属合格,不降价,另(略)套不合格,按单价45元接受。同月20日,被告与国汇公司又签订《索赔汇总协议》,明确由原告定作并交货的(略)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按实际收货降价30%折算金额。

2000年12月6日,被告致函原告,称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于12月12日前将未交数、补做数以及剩余包装、辅料送抵被告,并开具与货款数相符的增值税发票予被告。

按照原告记载:原告处尚有库存产品(略)套,合计人民币(略)元;辅料包括缝线(混色)35箱、坯布2450公斤、氨纶罗纹840公斤、远红外贴布800公斤,合计人民币(略)元。原告另提供工程某和购买设备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略)元。

原告索赔损失的构成:由以上三项相加,按200%折算为人民币320万元。

反诉原告索赔损失的构成:反诉被告未交货数(略)套,差价损失每套11元,计(略)元;已交货数(略)套,降价损失每套18元,计(略)元,两项合计人民币(略)元,按200%计算为人民币(略)元。

后因被告未付清余款,原告亦不交货,双方协商未果,以致涉讼。

本院认为:

一、本诉。

本案所涉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签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不,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约定之条款。纵观案件事实,原、被告客观上均存在违约真实,即原告逾期交货、不完全交货以及交货存在质量问题,被告逾期付款、不付款。双方争议的焦点亦在于违约事实。剖析双方的违约构成和顺序,本院认为,被告认定原告合同一迟延交货不成立,原因在于被告忽视了其于2000年9月7日、9月14日的两次发函,其内容是被告单方对定作的辅料质地和交货的色质进行了变更要求,当时距开始交货日9月16日只有两日,对此合同一曾明确约定了“如被告在生产中期变更要求,双方将协商相应迟延交货日期”,虽然双方未予协商,但可以认定,被告的中途变更是直接导致原告于9月26日(交货截止日)只交货6900套的主要原因。原告于10月15日累计交货(略)套,至此合同一约定的交货义务((略)套)已超额履行完毕,距约定的最后交货日9月26日实际相差19日。按照诚实信用之原则判断,迟延19日并非因原告主观上的拖延所致,时间上也未达到无限期地迟延和恶意地扩大,且被告也未因此遭受迟延收货的损失;相反原告仍在继续交货,因此可以认定该19日是原告适应被告变更要求的合理期限。

原告履行了合同一的交货义务,被告应当就此付款,除去预付款55万元,被告按约应另付款(略)元。然被告至今对于两份合同的履行付款只有209万元,扣除合同二约定的预付款80万元,被告尚欠合同一的货款人民币(略)元。鉴于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在先的违约事实,被告认定原告履行合同二不完全交货亦难以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原告完全可以因此对被告行使不履行抗辩权,停止交货是原告避免损失扩大的合理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已明确表示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中合同一已属履行完毕,不在解除之列。同时,本院认为,被告拒绝付款的理由不充分,按照原告的实际交货数量((略)套)和约定的单价(52元),被告应当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略)元。至于原告索赔损失,就其构成而言,其中原告所记载的库存成品、辅料和提供的工程、设备发票,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实际发生,故不应当计人原告实际损失的范畴。另外,原告未明确被告逾期付款的起算日期,且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之条款因合同目前的履行现状已无法适用,按照公平原则,本院认定以原告实际起诉日作为被告逾期付款的起算日,利率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逾期支付利率。

二、反诉。

反诉原告诉请索赔的根本在于反诉被告供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不完全交货,其主要依据是其客户国汇公司出具的《验货意见书》。对反诉被告不完全交货一节事实,上文已经明确了责任之构成,在此不再赘述,因此形成的差价损失应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至于反诉被告的供货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是(略)、SN/(略)—95以及确认的封样、工艺单和色卡,反诉原告客户提出的质量异议仍由反诉被告负责。反诉原告系本院购销合同关系的需方,其对供货质量拥有绝对的验收权,然反诉原告在两合同的履行期间和质量异议期间内,并未提出任何形成的质量异议和相关索赔的处理方式,其出具的验货结论均为接受,2000年12月6日反诉原告致函反诉被告,提及了质量问题,但亦未就此明确提出降价或退货等索赔,相反是要求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可见,反诉原告对于反诉被告的供货质量是基本认可的,不存在所谓的“严重问题”。国汇公司作为反诉原告的客户,其认定反诉原告供货存有质量问题,是基于其与反诉原告的购销关系。由于国汇公司与反诉原告的购销标的额是26.5万套,反诉被告的实际供货是(略)套,两者差距甚大,反诉原告实际另有其他生产厂家以填补以上差额。因此,国汇公司认定反诉原告供货存有质量问题,不能依此完全推定反诉被告的供货同时亦存有质量问题。国汇公司与反诉原告之间有关降价处理、质量认定的协议,将反诉被告申辩的权利排除在外,擅自认定反诉被告的供货存有质量问题,也未就此即时告知反诉被告,明显有强加意志之嫌,因此上述协议的效力不能溯及反诉被告,对反诉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反诉被告依法不因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于2000年9月11日签订的“(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上海丰岛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柏川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余额人民币(略)元及该款自200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利率计付)。

三、原告上海柏川工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反诉原告上海丰岛针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略)元,由原告上海柏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略)元(已缴纳),被告上海丰岛针织有限公司负担(略)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反诉受理费人民币(略)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丰岛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屠美莉

代理审判员陈星

代理审判员严耿斌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一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