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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星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女,26岁,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44岁,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星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磊,32岁,西安市X区三桥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星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的(2011)西铁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星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经过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欠款x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安星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西铁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彩兰

审判员朱光平

审判员李长平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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