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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丙申请执行薛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薛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薛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

关于薛某丙申请执行薛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薛某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的抚养费及医药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的抚养费及医药费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王昆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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