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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1年2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福新,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某强、被告人韩某丙及其指定辩护人郑福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丙无故手拿菜刀将来该村X组给丈母娘尉某拜年的陈某头部砍伤,陈某在逃跑时不慎跌倒,韩某丙上前用菜刀又向陈某头部砍了数刀。该村居民韩某丁恩、韩某丁、岳某、刘某戊等人赶来后将韩某丙劝开。之后韩某丙又无故上前向躺在地上的陈某面部砍了数刀。经法医鉴定,韩某丙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负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陈某伤情经鉴定为重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韩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解其不认识被害人,没有拿菜刀砍伤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韩某丙手拿菜刀无故将来该村X组给岳某尉某拜年的陈某头部砍了一刀,并追赶陈某,陈某在逃跑时不慎跌倒,韩某丙又向陈某面部、左手等部位砍了数刀,致被害人陈某昏倒在地。后被该村村民韩某丁、岳某、刘某戊等人劝开。被害人陈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经鉴定被告人韩某丙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负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我不认识陈某,昨天我一直在家玩的.我在韩某庚家吃的中午饭,吃完我到韩某丁友家门口去玩了。

2、被害人陈某陈某:2011年2月7日我到新集合龙村X组给丈母娘及其亲戚拜年,上午11点多,我们一家五人去给该组韩某丁亮拜年。之后我抱着我的小儿子和我的妻侄先出门往我丈母娘家走,走到我丈母娘家门口时,韩某丙迎面过来了,我还给韩某丙打了招呼,韩某丙没有理,只哼了一声,在和韩某丙擦面过去我感觉后脑被人用东西打了一下,我一扭头发现韩某丙拿了一把菜刀站在我后面,菜刀上有血,而且我感到我头部流血了,我知道是韩某丙拿菜刀砍的,因当时我一手抱着一个小孩,我害怕把小孩伤着,我便抱着两个小孩往回的路上跑,跑有20米远,我以为跑远了,就把两个小孩放在地上,准备去拦韩某丙,没想到刚一转身,韩某丙已经追上来了,又向我右面部横着砍了一刀,之后我便昏迷了,倒在路边,后来的事都不清楚了。我头部被砍了八、九刀,脸部被砍了三刀,左手小臂被砍了二刀,都是被韩某丙砍的。

3、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丁X证言:正月初五上午我全家都到新集合龙村韩某丁屋我娘家去拜年,快12点时,我与我丈夫陈某在我大妈家吃完饺子往我娘家走,当时我丈夫一手抱着我儿子,一手抱着我弟的小孩,走到韩某丁强家门口,我看到我丈夫把我弟的小孩放下就往转跑,这时我看到韩某丙拿着刀在后面追我丈夫,因为我当时跟我丈夫身后有一米远,我丈夫跑到韩某丁书门口下坡处摔倒了,韩某丙追上去就用刀砍我丈夫,我当时就吓坏了,我看见我堂弟韩某丁至在附近,我就叫他赶快报警,韩某丁至去报警了,我看到韩某丙砍我丈夫,吓得直哭,也不敢上去,后来就有很多人过来了,但没有一个人敢上去抢下韩某丙手上的刀子,我当时大脑几乎是一片空白,我中间对韩某丙说,你马上给他砍死了,可是韩某丙又上去砍了两刀,后来不知道谁将韩某丙的刀拿下来了,我就把人送医院了。

(2)证人韩某丁X证言:昨天中午11点多,我站在韩某丁强家门口玩,当时和我一块儿的还有韩某丁全、洪某、洋洋,这时我看到陈某从韩某丁盛家门口往韩某丁强家门口走,陈某当时怀中还抱有两个小孩,突然看到我湾的韩某丙向陈某冲过来,手中拿有一把刀子,韩某丙跑到陈某面前朝陈某面部砍了一刀,陈某叫了一声,转身往回跑,跑到下坡处摔倒了,韩某丙又追上去朝陈某的后脑砍,这时陈某的妻子韩某丁萍就喊我,叫我赶快报警,我于是回家告诉我父亲,之后就打了110,韩某丙以前在陈某手下打过工,为什么砍他不清楚。

(3)证人岳某X证言:韩某丙是我丈夫的弟兄。昨天中午大概11点多,我在家里,听到屋外很热闹,出去看,看到陈某躺在韩某丁盛家门口的路上,陈某头部全是血,韩某丙拿一把刀子在旁边,中间陈某的妻子说:“三伢,你把他砍死你也是死”。之后韩某丙又砍了两刀,还说我死先把你砍死再说。这两刀都砍在头上。之后我女韩某丁上去给韩某丙跪下,求他放下刀子,后来就把刀子拿下来了。韩某丙与陈某没有矛盾,以前在陈某那儿打过工,他精神有点不正常,父亲没过世时准备送他到医院检查,他把他父亲打了一顿,在郑州打工是我丈夫带他去的,他在郑州整天不干活,我丈夫说他,他一脚把我丈夫踢倒。陈某与他的帐也都算清了,是我丈夫算的帐。

(4)证人刘某己证言:昨天中午12点左右,我在家里,听到屋外很热闹,出去看,看到陈某抱着小孩在前面跑,韩某丙在后面追,韩某丁萍在后面跟着,陈某在我家门口摔倒了,韩某丙便拿一把刀子往陈某头上砍,砍了大约六至七刀。

(5)证人韩某丁证言:韩某丙是我爸的三弟,昨天中午12点左右,我们正在吃饭,我三佬韩某丙来了,拿个碗就盛饭吃,吃完就走了,一会儿,听到屋外很热闹,出去看,看到刘某己门口地上躺一个人,脸上都是血,韩某丙拿把刀在旁边,我就过去哄他,我说我爷奶死的早,你就我一个侄女,听我的,将来你老了,我供你,我边说边推他,他嘴里说他打我四次,边说边伸出四个手指头,这时有个女的说,三伢真把他砍死呀,韩某丙听了这话后,又用菜刀朝那人脸上砍了两刀,他停下来后,我就将韩某丙朝旁边推,并把刀子拿下来了。

(6)证人韩某庚证言:韩某丙是我三弟。去年阴历2月份,我和我弟韩某丙到郑州陈某的建筑工地务工,开始我弟还正常工作,大约干了2个多月后,我弟韩某丙就不干活了,整天在家躺着,躺了一个多月,这期间陈某也没有说他,我后来看不下去了,就劝他好好干,他就向我胸口踢了一脚,我后来也不理他,后来听说他问陈某要了1000元工钱便走了。

(7)证人韩某丁X证言:事发当天我没有看见韩某丙,他也没有到我家玩。

(8)证人韩某丁X证言:当天我从外面回家后,听说韩某丙用菜刀把别人砍伤了,后被公安带走了。

4、鉴定结论

(1)(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陈某损伤程度属重伤。

(2)信精鉴字2011第[12]号信阳市精神病医院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结论:精神分裂症;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韩某丙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本案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5、书证

(1)韩某丙的户籍证明一份。

(2)现场勘验照片。

(3)抓获经过、受案登记。

(4)调取物品清单。

6、物证:菜刀一把。

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丙无故用菜刀将被害人陈某砍致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韩某丙患精神分裂症,依法应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丙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富玉

审判员徐艳华

审判员聂晓静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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