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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王某丙兄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王某丙嫂子。

申请再审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漏审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只让二人出庭作证,并在一审判决中对证人证言只字未提,剥夺申请人的举证权,程序违法。2、一审判决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属适用法律错误。协议中已写明被申请人应得到的各项赔偿和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也充分了解了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存在没有经验的问题,且其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因此协议缺乏显失公平的条件。协议也不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再审。

王某丙提交意见认为,法院漏记证人证言是法院的事,王某丙没有啥意见;协议应该认定无效,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问题。李某在一审法院申请六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目的是李某如何给王某丙治疗、护某以及协议的签订过程等。虽然一审法院没有让李某提供的证人全部出庭作证,没有在判决书中表述证人出证作证的情况,但由于这些证人作证的内容相同,且李某对王某丙的治疗、护某这些事实一审判决已经作了认定,与证人要证明的内容相符合,王某丙对这些事实也未提出异议。所以,一审判决书在表述上虽然存在瑕疵,但这种瑕疵不构成对本案进行再审的理由,对此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协议是否显失公平问题。由于王某丙已经构成残疾,其以后的生活、护某、治疗、康复等需要的费用很多,李某仅支付3000元了结,数额太低,不利于王某丙今后的生活、护某、治疗等,对王某丙不公平。尽管协议上写有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条款,但判断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并不是这些条款,而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靖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方凯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衡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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