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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深圳市金方圆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安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男,汉族,l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金方圆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X路深茂商业中心10G。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红歌,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某某,该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方圆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方圆公司)、安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服务中心)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某申请再审称:1.市场服务中心与深圳金方圆公司于2006年9月14日签订的《德隆居民生活广场建设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合同无效,一、二审法院认定市场服务中心与深圳金方圆公司之间系投资承包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2.2007年底,深圳金方圆公司履行合同“根本违约”,导致市场倒闭,市场服务中心以通知形式行使了“法定解除”权,深圳金方圆公司也予以认可,故市场服务中心和深圳金方圆公司的合同关系在2007年底已经终止,一、二审法院认定其承包合同仍在履行期间证据不足。3.市场服务中心在“法定解除”合同后,于2008年8月26日与郭某签订了《德隆街再就业市场承包合同》,郭某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一、二审法院认定郭某和市场服务中心之间的承包合同无效,又认定该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错误,应当一并审理并判决赔偿郭某的经济损失。4.一、二审期间,郭某曾提交证据证实市场服务中心与深圳金方圆公司在非法经营过程中,存在利用合同从事巨额经济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审理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予以审查。5.郭某和深圳金方圆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深圳金方圆公司将郭某列为被告系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深圳金方圆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德隆街生活广场系安阳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深圳金方圆公司与市场服务中心自愿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德隆街居民生活广场由深圳方全额出资承包经营,市场服务中心代管,后由具备资质的建筑商承建。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并将合同期限延长到2015年,目前尚在履行期间,故该合同合法有效。2.本案不存在“根本违约”和“法定解除合同”的事实,深圳金方圆公司虽得知市场服务中心有收回市场经营权的意向,但是并未同意终止履行合同,也从未收到郭某所谓退还的现金,故在发生纠纷后起诉市场服务中心确认双方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期限。3.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郭某在明知有前一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恶意和市场服务中心的个别人员串通,签订承包合同,损害了深圳金方圆公司的物权和承包经营权,故郭某与市场服务中心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应由责任人承担,与深圳金方圆公司无关。4.郭某是侵权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被告。故郭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市场服务中心提交意见认为,1.市场服务中心与深圳金方圆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从形式到内容均是有效的,且已经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2.郭某提出“根本违约”、“法定解除合同”,说明其认可该合同的效力,深圳金方圆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市场服务中心无权解除合同。3.市场服务中心与郭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不是市场服务中心的真实意思表示,侵犯了市场服务中心和深圳金方圆公司的利益,因而无效。4.郭某主张某丙经济损失在一、二审中没有提出反诉,法院不应受理郭某的请求。5.郭某作为德隆街市场的经营者和受益人,系本案适格的被告。故郭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1.市场服务中心与深圳金方圆公司于2006年9月14日签订的《德隆居民生活广场建设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且已经安阳市X区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为有效合同,郭某称该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条款主要涉及投资和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系投资承包合同正确。2.郭某申请再审称,深圳金方圆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根本违约”,市场服务中心行使了“法定解除权”,双方已经终止履行合同,并向法院提交了《德隆街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处置方案》、2008年3月24日深圳金方圆公司委托书等证据材料,上述材料仅能证明因德隆街市场经营不善,市场服务中心曾与深圳金方圆公司协商终止合同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双方最终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也没有证据证明深圳金方圆公司收到所谓解除合同的款项,故郭某称市场服务中心“法定解除合同”的理由缺乏证据证明。3.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市场服务中心又与郭某签订承包合同,将市场交给郭某经营,损害了特定第三人深圳金方圆公司的合同利益,深圳金方圆公司作为经营权人起诉请求确认市场服务中心与郭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因合同无效产生的市场服务中心和郭某之间的民事责任,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4.关于郭某反映的市场服务中心和深圳金方圆公司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可依法向有关单位举报。5.本案系深圳金方圆公司以市场服务中心和郭某的合同侵犯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的诉讼,郭某作为被诉合同的当事人,在本案中系适格被告。

综上,郭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方凯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于跃辉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金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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