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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阳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因本案于2011年7月5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在阳朔县X镇市场“志胜烟花爆竹专卖店”门口,将失主苏XX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2090元的鸿雁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并藏匿于一废弃建筑工地内。当日13时许,当被告人廖某欲开走赃车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破案后,该车已依法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苏XX的陈述、扣某、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行驶证、购车发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7月5日起至2012年3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梁永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维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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