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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科技报社、河南省九六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楼六层X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丙。

被告河南科技报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丁。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告河南省九六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丁。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诉被告河南科技报社、河南省九六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六一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丙,被告河南科技报社、九六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视网公司诉称:乐视网公司拥有影视作品《即日启程》的全国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河南科技报社、九六一公司未经乐视网公司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所有的网站“中国农业科技110网”(网址为http://www.(略).cn)上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即日启程》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乐视网公司的权益,给乐视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1、连带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乐视网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第某组:

1、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公证文本[(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

2、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著作权声明公证文本[(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

3、版权证明书公证文本[(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

4、北京电影制片厂情况说明公证文本[(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

5、著作权声明公证文本[(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

6、著作权声明补充说明公证文本[(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

7、授权书公证文本[(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

8、名称变更通知书公证文本[(200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

该组证据拟证明乐视网公司拥有影视作品《即日启程》的全国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某组:

(2009)浙杭钱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该组证据拟证明被告在其所有的网站“中国农业科技110网”(网址为http://www.(略).cn)上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即日启程》的在线播放服务。

两被告对乐视网公司提供的第某组证据无异议;对第某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明片源是第某方提供,点击率很低,没有对乐视网公司造成损失。

两被告辩称:1、被告并非片源提供方,只是提供了链接服务,不构成侵权;2、被告的网站是公益性网站,并非商业网站,“新农影院”的点播率十分低;3、2010年4月被告已将“新农影院”栏目关闭。

两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2日,影视作品《即日启程》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即日启程》的出品单位、摄制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升影视公司)。

2008年9月1日,北京电影制片厂声明,北京电影制片厂是中国电影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不享有影视作品《即日启程》的著作权。同日,常升影视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书,声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常升影视公司是影视作品《即日启程》的共同著作权人,双方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为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某、台湾)行使或者授权第某人行使该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等著作财产权,有权单独对第某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并注明该声明书在北京市签署。同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出具声明书,声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将影视作品《即日启程》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部分著作权权利转授给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某、台湾),授权类型为独占性许可,授权期限七年,自2008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29日止。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有权单独对第某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为,获得赔偿,并可以将上述权利授权给第某人行使。2008年9月1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向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权利包括《即日启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某、台湾)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转授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及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授权期限五年,自2008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29日。2009年2月10日,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11月4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出具声明书,声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全资分公司,承担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各项制片业务,其在影视作品《即日启程》中享有的著作权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统一行使。2009年6月12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对其2008年11月4日的声明补充说明,统一行使包含最广泛的含义,其中包括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有权作为著作权人对外许可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使用《即日启程》作品。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09)浙杭钱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2009年10月23日,乐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09年10月30日,在公证人员的全程监督下,乐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处提供的电脑进入互联网,在地址栏里输入www.(略).cn登录其网站,点击“新农影院”,在“新农影院”影片搜索框中输入“即日启程”并点击搜索,可以搜索到电影《即日启程》并可以在线免费观看。

另查明,网址为www.(略).cn的中国农业科技110协作网由河南科技报社主办,由九六一公司实际经营。

本院认为:乐视网公司取得电影作品《即日启程》著作权人的授权后,依法享有该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两被告未经乐视网公司许可,在其主办、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乐视网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其仅提供链接服务,并非片源提供方,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本院认为,从乐视网公司提交的侵权公证书可见,涉案影片《即日启程》是从被告网站的“新农影院”栏目中搜索到的,在观看该影片时,显示的一直是被告网站的网址www.(略).cn,并没有被链接网站的信息,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片源提供方。因此,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由于乐视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请求法院酌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公映时间、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网站的经营规模、影响力等因素,酌定赔偿损失数额为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某条第某款第(十二)项、第某、第某十七条第(一)项、第某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科技报社、被告河南省九六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元。

如果被告河南科技报社、九六一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乐视网公司负担220元,被告河南科技报社、九六一公司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尤清波

审判员秦宇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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