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郇某X诉XX乡X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郇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1出生。

委托代理人安社,高陵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陵县X组。

负责人杨某,系该组组长。

原告郇某诉被告高陵县X组(以下简称军庄村X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郇某的委托代理人安社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被告军庄村X组负责人杨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郇某诉称,我从小出生在被告村X村民,1999年9月考入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于2003年7月毕业。被告村组因国家开发征地,已先后四次给每位村民分得土地补偿款9450元。被告以“在外上学的大中专学生一律不能参加分配”为由,拒绝让我参加分配,我认为被告的做法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军庄村X组支付我土地补偿款94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军庄村X组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郇某出生成长于被告村X组的合法在册村民,1999年9月考入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于2003年7月毕业,毕业后至今未安置工作,所以原告于2007年6月22日将户口迁回被告村X组生产生活至今,且原告多年来一直履行着村X组土地因开发被国家依法征用,被告于2008年7月、2008年12月、2010年2月、2010年12月先后四次分别给每位村民分得土地补偿款650元、1500元、3300元、4000元,共计9450元,被告以“在外上学的大中专学生一律不能参加分配”为由,而拒绝给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本院。

以上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郇某出生成长于被告村X组合法在册村民,大学毕业后至今未安置工作,生产生活并居住在被告村X组其他村民一样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被告拒绝让原告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同时参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X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高陵县X组支付给原告郇某土地补偿款945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陵县X组承担(原告已预交,履行判决时被告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贾红梅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晓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