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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告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7岁。

法定代理人:罗某1(系原告罗某之父),男,39岁。

被告:龙某,女,27岁。

原告罗某诉被告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的法定代理人罗某1、被告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被告龙某是原告罗某的母亲。2010年12月被告龙某与原告父亲罗某1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原告跟随父亲生活,其抚养费父母各负担50%,时至今日被告从来没有尽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在物价上涨,教育费、医疗费父亲无力承担,现要求被告龙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负担50%,诉讼费由被告龙某负担。

被告龙某辩称:被告龙某在一私企打工,收入不稳定,工资也不高,每月有600元左右。被告龙某与罗某1离婚后,经济确实困难,现在物价上涨属实,同意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龙某系母女关系。2010年12月1日,罗某1与被告龙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罗某由罗某1抚养,被告龙某每月负担抚养费50%。罗某1与被告龙某离婚后,原告罗某一直跟随父亲罗某1生活,被告龙某一直未给付小孩抚养费。原告罗某生病住院的费用468元都是罗某1在负担,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罗某1经济负担较重,个人无法承担抚养、教育原告罗某的义务。为此,原告罗某要求被告龙某增加抚养费等起诉来院。

另查明,原被告均在私企打工。

综上所述事实,有原告父母的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原告罗某读书、生病治疗的发票、原告龙某的工资证明以及原告法定代理人罗某1与被告龙某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是被告龙某的亲生女儿,近来物价上涨,被告龙某每月未给付小孩抚养费的行为是错误的,现同意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200元,由于罗某1独自抚养、教育原告罗某负担较重,故原告罗某的抚养费可根据被告龙某的工资收入作一定调整,每月由被告龙某给付原告罗某抚养费300元较为合理,被告龙某坚持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200元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由被告龙某每月给付原告罗某生活费300元,其医疗费、教育费被告龙某负担50%(凭据由龙某、罗某1各自承担50%)。

二、罗某生病发生的医疗费456元由罗某1、龙某各负担22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40元,由被告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志勇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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