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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X区某园业主委员会上海市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不服具体行为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市X区某园业主委员会

被告上海市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原告上海市X区某园业主委员会不服被告上海市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原上海市X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于2003年6月23日向案外人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作出“同意南会所调整为小区商业用房”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市X区某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缪红娟

审判员盛炯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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