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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庆船务有限公司诉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宝庆船务有限公司(x.,LTD.),住所地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某国金斯敦保纳迪街X号托拉斯屋(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诚,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X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丹,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宝庆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庆公司),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7)沪海法海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两船碰撞与宝庆门轮碰撞码头有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泰公司)应对宝庆门轮触碰码头承担人民币20,021,851.70元赔偿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处理。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5月16日、6月16日两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宝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诚参加第一次庭审。宝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军,港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跃生两次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查明,2007年6月6日0800时,宝庆公司所有的宝庆门轮与港泰公司所有的港泰1轮在连云港庙岭航道弯段发生擦碰,碰撞后宝庆门轮触碰庙岭突堤码头。碰撞后,两船均产生相应的船舶修理和租金损失等费用。宝庆公司在另案中向码头赔偿修理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4,000,000元。

二审中,宝庆公司提供上海海事大学《宝庆门轮和港泰1轮碰撞事故模拟试验研究报告》、上海海事大学蔡存强教授出具的《关于宝庆门轮与港泰1轮船舶碰撞以及宝庆门轮触碰码头事故法律意见书》,并申请专家证人肖英杰出庭陈述。港泰公司申请专家证人乔归民出庭陈述。连云港海事局向本院出具了两船碰撞和宝庆门轮触碰码头的公函。以上证据材料均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宝庆公司与港泰公司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上诉人宝庆船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500,000元;

二、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审理费人民币143,128.3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5.70元及诉前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54,364.03元,由上诉人宝庆船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各半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909.2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70,954.63元,由上诉人宝庆船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在履行第一项调解协议时,一审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结算;

三、被上诉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如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上诉人宝庆船务有限公司有权按其在上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不高于被上诉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在上海海事法院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基金限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诉、反诉部分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剿e

审判员冯广和

代理审判员张雯

书记员罗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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