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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港北区X路X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黎X向邱X(已判刑)购买贵州煤欠了邱X煤款x元,邱X多次催促黎X支付货款未果,叫被告人黄X帮忙追欠款,被告人黄X又叫上韦X(已判刑)一起帮忙。2009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X与邱X、韦X在贵港市X区附近将黎X拦截,以处理债务问题为由,将黎X推上邱X驾驶的桂x号柳微车,押到覃塘镇一甘蔗地看守殴打。次日,被告人黄X等人又将黎X押回贵港市X区,分别拘押在贵港市X区X路X旅馆、和平路X宾馆至19日中午,韦X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并解救出被害人黎X,之后邱X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黎某损伤属轻微伤。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黄X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黎某陈述、同案人邱X、韦X的供述、证人黄X、黄XX、谢X、张X、何X、梁X的证词、现某、指认照片、辩认笔录、辩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投案自首到案经过、被告人黄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X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X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X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黄X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莫一超

二О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周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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