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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赵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赵某乙解除收养关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甲,男,1931年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赵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赵某乙解除收养关系一案,不服本院(2006)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在再审过程中,赵某甲因病于2010年农历1月2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王和平

审判员尤永胜

审判员肖某学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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