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与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相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会亚,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挂靠于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金铭客车队归原告所有;依法判令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将金铭客车队(暂估值900万元)归还原告;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于2008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起诉的被告是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而不是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审理查明,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存在,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晋

审判员杨某东

审判员周金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扈孝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