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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街X号金泰丰大厦X楼。

负责人张某乙,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分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5343.9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分公司以自觉履行完毕5343.9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雯

代理审判员王某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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