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潢川县X村委会与上诉人中贸公司,被某诉人鞭炮厂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某)潢川县X村委会(下称艾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贸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下称鞭炮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潢川县X村委会因与上诉人中贸公司,被某诉人鞭炮厂债务纠纷一案,中贸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某归还借款x元。该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潢川县X村委会不服该判决,于2010年6月28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潢川县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阮某某,上诉人中贸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某诉人鞭炮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86年7月29日,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向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彭店营业所申请贷款x元,由潢川县X村委会在借款人签章处签章,1987年7月8日、1991年7月6日、1993年4月27日,被某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又分别3次从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彭店营业所借款x元、x元、x元,1992年6月17日被某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又向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彭店营业所借款x元,后还本1000元,尚欠本金x元,上述借款共计x元。该5笔借款到期后,被某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均未能向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清偿。1999年3月5日,潢川县农业银行对上述款项向被某被某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分别发出5份催款通知书,被某分别予以签章确认收到。2000年5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将对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的5笔贷款共计x元的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郑某办事处。2001年9月6日、2003年9月2日、2005年8月2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郑某办事处分别在《河南法制报》及《今日安报》上刊登对被某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的债权催收公告。2005年12月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郑某办事处依法将被某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的5笔债权拍卖转让给原告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郑某办事处于2006年6月29日在《今日安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此后,原告河南中贸投资公司经催要,被某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至今未能归还。另查明,被某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于1986年10月设立,1998年5月变更名称为潢川县烟花鞭炮厂,1999年4月变更为潢川县X乡烟花鞭炮厂,2003年又变更为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2000年9月至今,王某、艾某某等人与艾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对花炮厂实行租赁承包。而自1996年11月4日起,法定代表人一直为王某。潢川县X村委会现已更名为潢川县X村委会。

原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某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与潢川县农业银行间的借贷关系发生时间虽较长,但该借款在1999年3月5日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在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向其发出的催收借款通知单上签章后,即视为该厂对这几笔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原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并于2001年9月6日在《河南法制报》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金融资产管某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2000年5月28日,即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受让该笔债权之日起。该时间距1999年3月5日,未超过诉讼时效。后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将上述债权拍卖转让给原告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故原告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已成为合法债权人。其诉请被某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归还所欠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的借款及利息,予以支持,被某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系潢川县X村办企业,自1986年7月至1993年10月先后五次向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贷款共计x元用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后潢川县X村委会将彭店烟花鞭炮厂租赁给王某等人经营,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对原炮厂集体债权、债务问题,由彭店艾某村委会依据集体厂账目解决,根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31条规定:“企业租赁经营前的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办法,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办理”,该约定明确了彭店乡烟花鞭炮厂被某赁经营前的债务,由潢川县X村委会自愿承担清偿责任。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被某赁之前,系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用企业名义所贷的x元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而后该厂才被某赁经营,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潢川县X乡烟花鞭炮厂应在其租赁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某公司收购、管某、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某潢川县X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清偿欠款x元及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二、被某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在其租赁经营财产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某潢川县X村委会、被某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各自承担2000元。

潢川县X村委会上诉称,被某诉人中贸公司请求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1、本案五笔贷款自1999年3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最后一次催收至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郑某办事处于2001年9月6日第一次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止,已过了诉讼时效,而转为自然债权,丧失了胜诉权。2、《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2000年5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郑某办事处,并未通知到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也就不发生效力。3、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中,债务人签章处加盖的是“河南潢川县彭店烟花炮厂”的公章,经潢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该公章从未在该处刻制,也未备案,该公章根本就不存在,另法定代表人处签章加盖的是王某友的私章,该印章与1999年3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催收贷款通知单”上王某友的印章不同,上诉人申请对该两枚印章进行鉴定,原审没有采信,王某友已离开了该厂,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授权委托人,事后又未经确认,因此不产生任何效力,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鞭炮厂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中贸公司答辩意见坚持上诉意见,即潢川县鞭炮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所贷款全部是由该厂的名义且用于该厂的业务,该厂尚存在,应由该厂承担清偿责任。潢川县X村委会与王某的租赁经营关系是属内部承包经营关系,他们的内部承包不能对抗外部的债务清偿责任,故该笔债务应由被某诉人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承担清偿责任。

鞭炮厂针对中贸公司上诉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艾某村委会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相同。,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案件争执焦点是: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本案债权转让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3、河南潢川县彭店烟花炮厂”的公章及王某印章是否真实。4、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是否应承担本案清偿责任(潢川县X村委会与王某的租赁经营关系是属内部承包经营关系,他们的内部承包是否能对抗外部的债务清偿责任)。

二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某诉人鞭炮厂自1986年7月至1993年10月先后五次向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贷款共计x元用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该贷款逾期后,没能归还,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于1999年3月5日向鞭炮厂发出催收借款通知,鞭炮厂在该催收借款通知单上签章予以确认。后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郑某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郑某办事处又将上述债权拍卖转让给上诉人中贸公司,中贸公司即为鞭炮厂的合法债权人,鞭炮厂对中贸公司负有清偿义务。1、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及债权转让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等问题。经查,2000年5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将对鞭炮厂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郑某办事处及2005年12月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郑某办事处又将该笔债权拍卖转让给中贸公司后,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郑某办事处及中贸公司分别于2001年9月6日、2003年9月2日、2005年8月27日、2006年6月29日在《河南法制报》及《今日安报》上刊登对鞭炮厂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金融资产管某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某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的规定,本案可以溯及至2000年5月28日,即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受让该笔债权之日起。该时间距1999年3月5日,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郑某办事处及中贸公司在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等行为对鞭炮厂视为履行通知义务,且鞭炮厂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艾某村委会诉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及债权转让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河南潢川县彭店烟花炮厂”的公章及王某印章是否真实问题。经查,该“河南潢川县彭店烟花炮厂”的公章及王某印章与借款借据印章确有区别,但不能对抗中国农业银行潢川县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某公司郑某办事处债权转让事实,中国长城管某公司郑某办事处受让该债权后,在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是一种公示行为,该行为对鞭炮厂产生法律效力,故艾某村委会该上诉理由不影响本案实体判决。3、关于潢川县彭店烟花鞭炮厂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问题。因鞭炮厂是本案借款人,原审已对鞭炮厂承担本案债务作出判决,故中贸公司该上诉理由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4435元,由上诉人潢川县X村委会和上诉人河南中贸投资有限公司各承担221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贵瑛

审判员刘友成

审判员李某本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