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乙与杜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陕西关公文化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陕西关公文化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杜xx,又名杜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乙诉被告杜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兵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将原告的车辆扣押,至今未返还,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红色汽油三轮摩托车及车上的眼镜、修理工具。

被告辩称:因原告未按约定将其送至目的地,并导致我的财物丢失,经派出所处理未果,原告和自己发生争执,才将原告的车辆扣押,现原告应先赔偿自己损失,并表示不同意返还车辆。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残疾人,以经营三轮摩托车从事载客维持生计,2011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因娘家建房封顶需前往斗门街X村,遂乘坐原告经营的红色汽油三轮摩托车前往,双方约定车费为10元。被告上车后,中途下车在斗门永利批发部购买礼品,让原告等候,被告购物完毕后,未能找到原告及车辆。当日晚上7时许,被告找到原告家,称在原告车上放有装手机及现金等财物的包,在车上寻找未果,因而双方产生纠纷,后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斗门派出所处理未果。2011年4月18日,原、被告在斗门派出所言语发生争执,被告遂将原告车辆推回其家,扣押至今。2011年4月26日原告以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当庭提交购买车辆收据一份,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对原告所提交之票据认为未载明车架号等事项,不予认可。被告当庭提交杨会玲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乘坐原告车辆时带现金3000元之事实,原告对被告所提交证明认为被告中途下车并未向其言明有贵重物品在车上需原告保管,认为该证明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庭审结束后,经本院征求被告意见,被告表示愿返还原告车辆的修理工具,该工具原告已领回,原告表示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坚持其余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表示原告应先返还自己现金3000元,否则不同意返还车辆,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本院调解程序未能进行。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因乘坐原告车辆,主张某乙物丢失,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现被告采取扣押原告车辆的方式,侵犯了原告对其车辆的合法所有权,显属不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修理工具,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已领回,且撤回该项诉讼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至于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眼镜一节,遭被告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关于被告称财物丢失一节,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综上,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乙红色汽油三轮摩托车一辆。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眼镜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薛兵兵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晓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