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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锦界第一小学。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锦界中学。

本院在郭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的(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和解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甲自动将所欠款x元付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李某甲承担500元,申请人郭某承担56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建权

审判员李某利

审判员解增光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日

书记员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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