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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与侯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殷某,女。

被告侯xx,男。

原告殷某与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8日、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婚前隐瞒其真实年龄及婚姻状况。婚后双方感情不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时还打原告,且好吃懒做,不尽家庭义务,经常离家外出,有时向家里要钱。2010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之母要钱未果,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现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殷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其隐瞒真实年龄及婚姻状况不属实,婚前其已告知原告其系再婚,否认自己好吃懒做,其在农家乐打工,每月将工资交给原告之母,用于孩子及原告生活。2010年6月8日,其向岳母要钱还账未果,双方发生争吵后离家外出打工。现原告要求离婚,其表示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7月3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男到女家。X年X月X日生一子殷x。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在沣峪口一农家乐当厨师,每月打工工资被告用于家庭生活,同时原告家进行房屋装修,被告亦出资出力。2010年6月8日,被告向岳母要钱给他人还账,因岳母未给,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去某安打工。同年国庆节被告又回沣峪口给该农家乐帮忙一周,原告还在被告处共同生活。后被告去某某、青某等地打工。2011年春节返回西安,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协商,原告认为被告婚后不管孩子及其生活,且被告婚前隐瞒真实年龄及婚姻状况,欺骗了自己,故其坚持诉请,被告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其为原告家出资出力,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很大,本案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存款凭条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已育有一子。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真实年龄及婚姻状况欺骗自己,其无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因经济问题与岳母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存在一定过错,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予以理解,互相信任与谅解,夫妻关系仍有和好之可能。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殷某要求与被告侯xx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殷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平昌

代理审判员杨宝健

代理审判员白广毅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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