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屯信用社与罗某、许某借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信用社。

被告罗某,男,汉族。

被告许某,又名许X,女,汉族。

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信用社(以下简称北屯信用社)与被告罗某、许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屯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李一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屯信用社诉称,被告罗某于2001年12月16日从我社借款5000元,被告许某自愿提供担保,并于2001年12月16日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按合同约定:借款人罗某于2002年12月10日归还本息,被告许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到期后,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我社派员多次催收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3093.19元(计算至2011年8月9日)及以后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罗某缺席未答辩。

被告许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6日,贷款人原告北屯信用社与借款人被告罗某、保证人许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0元;期限自2001年12月16日起至2002年12月16日止;借款月利率为7.3125‰,许某愿负一切经济连带责任等。合同订立后,原告北屯信用社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罗某及被告许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尚欠原告北屯信用社本金5000元及利息3093.19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8月9日)。因被告罗某、许某缺席,致调解无法进行。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贷款催收通知书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北屯信用社于2001年12月16日与被告罗某、许某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北屯信用社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罗某在合同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许某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未履行保证义务的行为亦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北屯信用社主张被告罗某、被告许某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093.1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利息3093.19.元(计算止2011年8月9日);

二、被告许某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被告罗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某负担。因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信用社已预交,被告罗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屯信用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江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