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杨某与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河南省华豫礼宾旅游服务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宋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华豫礼宾旅游服务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宋某、杨某与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河南省华豫礼宾旅游服务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3月29日,本院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案件受理费9185元,由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负担。

审判长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李某庆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二Ο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徐丹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