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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夏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乙,男。

被告夏X,女。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夏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于2011年X月X日生一女张某乙X。婚后被告不做家务,不孝顺父母,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女儿张某乙X由被告抚养。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1年3月X日分娩,至今未满一年。故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广毅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万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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