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薛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桂平市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X村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郑家荣,桂平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X村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薛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明波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9月在江西务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2007年4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被告过门与原告同居生活。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了一个男孩,取名薛某林,薛某林于2010年12月间病故。生育孩子后,原、被告因家庭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08年2月因与原告感情不和离开原告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并且音信全无。被告离家多年不归且与原告断绝联系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实原告的身份年籍;2、原、被告的结婚证1本,以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3、原、被告的家庭户口簿复印件1份,以证实原、被告的家庭成员情况;4、南木镇X村委会的证明1份,以证实被告外出多年未归的事实。

被告翟某经本院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不提供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综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举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法院依法送达应诉诉讼文书后,既不提供答辩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已自动放弃提供答辩、参加诉讼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4份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薛某与被告翟某于2006年9月在江西省务工时相识谈婚,于2007年4月13日到桂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被告过门与原告同居生活。被告曾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叫薛某林,但该男孩于2010年12月下旬因心脏病医治无效死亡。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经济困难,双方常发生争吵,被告于2008年2月离开原告家,至今音信全无。原、被告自此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原告于2011年3月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遂发本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尚未充分了解便登记结婚,属婚姻基础差。婚后,因家庭经济问题,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矛盾发生后,双方未能理性对待,被告更是采取极端做法,弃家外出,数年不归,且与原告断绝音信来往。被告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被告本就不十分牢固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显然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综上,依法应予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予以缺席审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与被告翟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案件受理费帐号:(略)。或通过邮局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汇足上述款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姚明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