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符某甲、钟某丙与昌江县乌烈镇乌烈村第二十六经济合作社、昌江县乌烈镇乌烈村第二十七经济合作社等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南民二终字第89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某甲,男,汉族,1931年生,昌江县X镇X村委会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符某乙,男,昌江县司法局干部,系上诉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陈江华,儋州市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丙,女,汉族,1931年生,昌江县X镇X村委会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符某乙,男,昌江县司法局干部,系上诉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陈江华,儋州市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江县X镇X村第二十六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钟某丁,男,该社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江县X镇X村第二十七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林某戊,男,该社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江县X镇X村第三十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林某己,男,该社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江县X镇X村第三十一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该社负责人。

上诉人符某甲、钟某丙因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四原告与被告符某甲、钟某丙争议的厕所地基,早在1985年双方发生纠纷时,当时的乌烈乡人民政府已作出权属确定,地基归生产队建厕所使用,不准私人非法强占。1990年,双方又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90)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被告对厕所地基使用权的请求,于理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宣判后,被告符某甲、钟某丙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琼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海南省琼北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90)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判决,认为争执厕所的地基依照法律规定属于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可见,双方发生争执,乡人民政府及一、二审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均确定四原告对争议的厕所地基享有使用权。1991年9月,原告向乌烈镇人民政府申请用该地建公厕被批准。1992年上半年,原告又组织村民集资重建公厕,至1998年10月,因该厕所不符某卫生标准才被拆除,可见,原告一直使用该地建厕至1998年10月。1999年5月20日,乌烈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收回该厕所地基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审理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乌烈镇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该厕所地基使用权的决定。该决定已被撤销,不发生效力,争议厕所地基的土地使用权仍属原告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现双方争议的厕所地基的土地使用权仍属原告享有,被告在没有取得厕所地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在该地上建房侵占该地,已侵害原告的权益。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地基上的建筑物,恢复原状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害行为造成原告不能及时施工的损失5000元,因无证据证明,故不能支持。在诉讼中,被告主张对争议厕所地基享有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现二被告已拥有居住的宅基地一处,还主张对争议厕所地基享有使用权,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关该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因其不能向法庭提供,故对其主张,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符某甲、钟某丙停止对原告昌江县X镇X村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三十、第三十一经济合作社争议厕所地基土地使用权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其建在争议厕所地基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二、驳回原告昌江县X镇X村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三十、第三十一经济合作社要求被告符某甲、钟某丙赔偿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宣判后,符某甲、钟某丙不服上诉称,现双方争议的土地尚未确权,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争议土地有使用权,属认定事实不清,且是违法的。被上诉人没有取得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上诉人因此并不构成侵权。本案因为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由县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处理,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四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68年,原乌二大队第五生产队(现(略)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三十一经济合作社)在(略)至长塘村X路边(即符某甲家的北侧)修建瓦顶石墙厕所一间。事后不久,符某甲、钟某丙以该厕所地基是自家开垦为由多次与生产队发生纠纷。1985年,符某甲、钟某丙将该厕所拆除并准备下墙基建房。乌烈乡政府得知后出面制止并作出调处,确定该地基归生产队建厕所使用,不准私人非法强占。处理后,生产队又发动群众集资重建厕所一间。1990年1月15日上午,符某甲、钟某丙与四被上诉人又发生争执。符某甲、钟某丙将该厕所拆除,造成四被上诉人经济损失1947.60元。1991年9月,被上诉人向乌烈镇人民政府申请用该地基建公厕被批准。1992年上半年,被上诉人又组织村民在该地基重建一间无顶简单公厕,面积为18.4平方米。1998年10月,昌江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改水改厕工作,因该厕所不符某卫生标准才被(略)委会拆除。1999年5月20日,乌烈镇人民政府作出乌府(1999)X号《乌烈镇人民政府关于(略)委会二片第五村民原公厕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决定收回该厕所地基的所有权。并决定如该地规划为宅基地,则考虑给上诉人符某甲使用。对此,(略)第五经济联社不服,向昌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该院依法撤销了该决定。2004年四月底,上诉人符某甲、钟某丙用水泥砖在争议的厕所地基上砌墙建房,被上诉人得知后,组织村干部制止,双方发生冲突,被上诉人遂向昌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90)昌法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琼北中级人民法院(1991)昌法民上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昌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等三份业已生效的判决书为证据。有乌烈镇人民政府作出乌府(1999)X号《乌烈镇人民政府关于(略)委会二片第五村民原公厕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上诉人称其对争议地有合法的使用权,但未举出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手续或该地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双方争议的土地在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前,使用权应归集体即被上诉人享有。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使用争议的土地建设住宅,应当先向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诉讼中,上诉人未提供该争议地的合法使用权审批手续,应视为其未取得该地的合法使用权,其擅自使用该地,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符某甲、钟某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青

审判员吴党恩

代理审判员陈琼清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婷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