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高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苍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X镇新建工业区(仁英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温州高翔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该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上海益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大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上海世贸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周荣华,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苍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上海益忠电器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浙江苍岳电器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浙江苍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冰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刘晓军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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