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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梦天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04-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565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梦天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梦天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诉被告北京梦天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天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好景象的委托代理人郭峰,被告梦天游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好景象诉称,梦天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35幅摄影作品。上述摄影作品或收录于我公司产品样册《景象图片库》中,或收录于我公司网站中。梦天游对上述摄影作品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降低了我公司摄影作品的新颖性且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梦天游立即停止侵权,向我公司公开致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1万元。

被告梦天游辩称,美好景象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35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我公司经营的网站上使用的图片与涉案的35幅摄影作品版式并不相同,且我公司使用的相关图片均系网友上传至我公司网站并授权我公司使用,故我公司使用相关图片具有合法来源。美好景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我公司不同意美好景象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美好景象成立于1993年4月1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摄影作品、正片出租、出售、摄影及相关的设计、咨询服务等。美好景象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印制的产品样册《景象图片库》中,收录了编号为BV2-0138、BV2-0715、BV-0717、BV2-0105、BV2-0724的5幅摄影作品。《景象图片库》中载有“本图册中全部图片的著作权属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使用”或“本图录中全部图片的著作权属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及供稿摄影师所有,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等声明。

美好景象经营的网站(www.(略).com)中,收录了编号为CPSY-0053、CPSY-0087、(略)、(略)、(略)、(略)、(略)、CPSY-0171、CPSY-0045、CPSY-0076、CPSY-0098、CPSY-0154、CPSY-0182、CPSY-0191、CPSY-0183、CPMH-1543、(略)、CPSY-0178、CPSY-0082、CPSY-0050、CPMH-0790、CPMH-0832、CPSY-0198、CPMH-0788、CPMH-0786、CPMH-0526、CPMH-0655、(略)、CPMH-0469、CPSY-0035等的30幅摄影作品。在该网站中的每幅摄影作品大图之下,均载有“版权声明:所有图片均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以上图片著作权属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所有”等字样。

北京市版权局于2002年9月23日颁发的作登字01-2002-G-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项下包括编号为BV2-0138、BV2-0105等的189幅摄影作品,并注明作者为路某,著作权人为美好景象,作品完成日期为2000年4月10日,作品登记日期为2002年8月1日等。国家版权局于2005年9月13日颁发的登记号为2005-G-(略)号著作权登记证书项下包括编号为(略)等的景象图片库“X-X-X”系列摄影作品,并注明作者为周延直,委托作品著作权人为美好景象,作品完成日期为2004年1月3日等。北京市版权局于2002年9月23日颁发的作登字01-2002-G-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项下包括编号为BV2-0715等的24幅摄影作品,并注明作者为路某,著作权人为美好景象,作品完成日期为2000年8月23日,作品登记日期为2002年8月1日等。北京市版权局于2001年6月25日颁发的作登字01-2001-G-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项下包括编号为BV-0717等的35幅摄影作品,并注明作者为路某,著作权人为美好景象,作品完成日期为1998年8月26日,作品登记日期为2001年6月25日等。北京市版权局于2002年9月23日颁发的作登字01-2002-G-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项下包括编号为BV2-0724等的18幅摄影作品,并注明作者为路某,著作权人为美好景象,作品完成日期为1999年12月11日,作品登记日期为2002年8月1日等。国家版权局于2005年9月13日颁发的登记号为2005-G-(略)号著作权登记证书项下包括编号为CPMH-1543等的景象图片库“X-X-X”系列摄影作品,并注明作者为周延直,委托作品著作权人为美好景象,作品完成日期为2004年3月8日等。国家版权局于2005年9月13日颁发的登记号为2005-G-(略)号著作权登记证书项下包括编号为CPMH-0786、CPMH-0788、CPMH-0790、CPMH-0832等的景象图片库“X-X-X”系列摄影作品,并注明作者为周延直,委托作品著作权人为美好景象,作品完成日期为2004年5月18日等。国家版权局于2005年9月13日颁发的登记号为2005-G-(略)号著作权登记证书项下包括编号为CPMH-0526等的景象图片库“X-X-X”系列摄影作品,并注明作者为路某,委托作品著作权人为美好景象,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4月6日等。国家版权局于2005年9月13日颁发的登记号为2005-G-(略)号著作权登记证书项下包括编号为CPMH-0655等的景象图片库“X-X-X”系列摄影作品,并注明作者为周城,委托作品著作权人为美好景象,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2月12日等。国家版权局于2005年9月13日颁发的登记号为2005-G-(略)号著作权登记证书项下包括编号为CPMH-0469等的景象图片库“X-X-X”系列摄影作品,并注明作者为路某,委托作品著作权人为美好景象,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3月16日等。

美好景象与摄影师周家容于2005年9月20日共同出具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称美好景象因业务需要委托周家容按照美好景象提供的设计方案,于2003年3月在上海拍摄编号为CPSY-0045、CPSY-0050、CPSY-0053、CPSY-0076、CPSY-0082、CPSY-0087、CPSY-0098、CPSY-0154等8幅摄影作品,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美好景象等。美好景象与摄影师路某于2005年12月16日共同出具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称美好景象因业务需要委托路某按照美好景象提供的设计方案,于2001年7月在北京王府井拍摄编号为(略)的1幅摄影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美好景象等。美好景象与摄影师周延直于2005年9月20日共同出具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称美好景象因业务需要委托周延直按照美好景象提供的道具及设计方案,于2004年1月8日在北京大北窑拍摄编号为(略)、(略)、(略)等3幅摄影作品,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美好景象等。美好景象与摄影师周家容于2005年9月20日共同出具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称美好景象因业务需要委托周家容按照美好景象提供的设计方案,于2003年3月在上海拍摄编号为CPSY-0171、CPSY-0178、CPSY-0183、CPSY-0172、CPSY-0191、CPSY-0176等6幅摄影作品,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美好景象等。美好景象与摄影师周家容于2005年3月10日共同出具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称美好景象因业务需要委托周家容按照美好景象提供的设计方案,于2003年3月16日在上海拍摄编号为CPSY-0182的1幅摄影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美好景象等。美好景象与摄影师路某于2005年9月5日共同出具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称美好景象因业务需要委托路某按照美好景象提供的设计方案,于2003年7月22日在华彬庄园拍摄编号为(略)的1幅摄影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美好景象等。美好景象与摄影师周家容于2005年9月20日共同出具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称美好景象因业务需要委托周家容按照美好景象提供的设计方案,于2003年3月在上海拍摄编号为CPSY-0035、CPSY-0198的2幅摄影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美好景象等。美好景象与摄影师周城于2005年9月20日共同出具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称美好景象因业务需要委托周城按照美好景象提供的设计方案,于2003年6月在美好景象摄影室拍摄编号为(略)的1幅摄影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美好景象等。

梦天游经营的网站(www.mty.com.cn)的“户外”、“健身”、“泡吧”、“语音地带”等栏目中,使用了《景象图片库》中编号为BV2-0138、BV2-0715、BV-0717、BV2-0105、BV2-0724的5幅摄影作品及美好景象经营的网站(www.(略).com)中编号为CPSY-0053、CPSY-0087、(略)、(略)、(略)、(略)、(略)、CPSY-0171、CPSY-0045、CPSY-0076、CPSY-0098、CPSY-0154、CPSY-0182、CPSY-0191、CPSY-0183、CPMH-1543、(略)、CPSY-0178、CPSY-0082、CPSY-0050、CPMH-0790、CPMH-0832、CPSY-0198、CPMH-0788、CPMH-0786、CPMH-0526、CPMH-0655、(略)、CPMH-0469、CPSY-0035等的30幅摄影作品,其中对极少数摄影作品予以整幅使用,而对大部分摄影作品予以截取使用,具体的使用情况包括在网友名称上方配以截取的摄影作品当中的人物头像或人物半身照或人物全身照;为配合网页文字说明而使用截取的摄影作品当中的人物形象;在网页中的“梦天游首届数码摄影大赛”滚动条中使用截取的摄影作品等。梦天游辩称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的图片与涉案35幅摄影作品版式并不相同,经本院当庭比对,梦天游此项意见并无任何事实依据,本院确认梦天游经营的网站上使用的图片与涉案35幅摄影作品具有同一性。

美好景象于2004年8月19日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某监督之下对梦天游经营的网站使用涉案35幅摄影作品的情况予以证据保全,并2004年9月17日向北京市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另,美好景象于2006年1月6日向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万元。

上述事实,有美好景象产品样册《景象图片库》、美好景象网站网页打印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数份、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数份、北京市公证处(2004)京证经字第(略)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因摄影作品作为一种艺术创作的客体,其个体之间的种类、内容、制作成本、使用方式、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以及通过使用摄影作品可得的预期利益互有差异,故本院认为美好景象提交的图片使用权协议、图片款发票等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证。美好景象另提交图片使用价格表一份,本院考虑上述因素,并考虑到该表系美好景象单方制作等情况,对该表亦不予认证。

梦天游称其使用的相关图片均系网友上传至其网站并授权其使用,故其使用相关图片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梦天游网站服务条款、会员注册网页、会员上传图片网页、会员上传图片路某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系梦天游单方可以控制或修改的电子文件,且诸多网友分别向梦天游经营的网站上传大量美好景象享有著作权且编号相近的摄影作品一节与常理不符,梦天游亦未对此做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认证;而即使存在部分摄影作品系网友上传之情况,因梦天游并未举证证明相关网友享有相关摄影作品之著作权,梦天游亦无法根据其自行制定的网站服务条款得到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合法授权。

本院认为:

美好景象提交的美好景象产品样册《景象图片库》、美好景象网站网页打印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数份、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数份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且美好景象已当庭提交相关证据原件以供核对,美好景象已尽证明其对涉案35幅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之举证责任;梦天游虽对美好景象网站网页打印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数份、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数份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并未对此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故本院确认美好景象对涉案35幅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梦天游未经美好景象许可,亦未向美好景象支付报酬,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涉案的35幅摄影作品,且在使用过程中对大部分摄影作品进行了截取处理,梦天游此举必将降低相关摄影作品的新颖性,阻碍作为专业图片经营商的美好景象今后许可他人使用相关作品或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相关作品,从而损害美好景象现实或预期的经济利益,侵犯了美好景象对涉案35幅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鉴于美好景象和梦天游均认可涉案35幅摄影作品已自梦天游所经营的网站删除,本院不再判令删除,但依停止侵害所包含的排除今后可能之侵害的请求效力,梦天游仍负有在未来任何时间不得侵害性使用涉案35幅摄影作品之责任。因梦天游未给予作为专业图片经营商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美好景象合理的尊重,且对相关摄影作品进行了修改,本院对美好景象要求梦天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方式和范围由本院予以酌定。梦天游应向美好景象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依据摄影作品使用费的一般标准,考虑涉案35幅摄影作品的性质及独创性程度,并考虑梦天游使用涉案35幅摄影作品的方式和范围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该经济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美好景象的诉讼请求。梦天游对于美好景象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美好景象对于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部分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之许可,被告北京梦天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得再行使用《景象图片库》中编号为BV2-0138、BV2-0715、BV-0717、BV2-0105、BV2-0724的5幅摄影作品及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www.(略).com)中编号为CPSY-0053、CPSY-0087、(略)、(略)、(略)、(略)、(略)、CPSY-0171、CPSY-0045、CPSY-0076、CPSY-0098、CPSY-0154、CPSY-0182、CPSY-0191、CPSY-0183、CPMH-1543、(略)、CPSY-0178、CPSY-0082、CPSY-0050、CPMH-0790、CPMH-0832、CPSY-0198、CPMH-0788、CPMH-0786、CPMH-0526、CPMH-0655、(略)、CPMH-0469、CPSY-0035等的30幅摄影作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梦天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三万五千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北京梦天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北京梦天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九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梦天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二十五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某

人民陪审员李孟超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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