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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宾,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宇,郑州市X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前由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宾、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赵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审判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12元,全部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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