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终字第(略)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洁,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歌手,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书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联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宏运世文音像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东里X号楼。
负责人王某。
上诉人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北京新联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宏运世文音像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中,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于200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35元,由王某负担735元(已交纳),由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35元,减半收取,由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负担3767。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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