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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诉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庞某(曾用名庞X),女,成年。

被告袁某,男,成年。

原告庞某与被告袁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金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被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8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7000元,声称几天后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某7000元。

被告辩称:2009年12月认识原告,原告说她在四川搞建筑,有几部翻斗车,需人照顾,答辩人就与原告一同到四川、绵阳,才知道是搞传销,在那学习七天,让回来准备x元,答辩人回来后,凑了x元直接汇给原告,由于原告系答辩人上线,她能抽成7040元。答辩人所给原告打的欠某就是给原告抽成的7000元,答辩人现在不说是否受骗,经朋友说合,给原告3000元,原告不同意,现在答辩人不同意原告请求,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被告在县X路开办一茶馆带麻将,这期间与原告认识,原告谈到自己在四川做生意。原、被告随后一起坐车到四川省绵阳市中国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搞松花粉生意,被告在该集团培训、学习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直销丛书《赢在新时代》等书学习七天时间。按照中国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内部规定,每人应给该集团投现金x元,集团才承认其为股东。因被告当时没带多少钱,便从四川返回西峡县后准备x元,于2009年12月27日汇入原告帐号上,下欠x元未交,被告于2010年3月再次返回四川绵阳中国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由于被告未将x元凑齐,该集团不予审单,原告只好将被告下欠某x元垫上(已含原告应获取的奖金5000多元),被告实际欠某告现金7000元,为此,2010年11月8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某,内容为:“欠某欠某某现金柒仟元整(7000.00元),袁某2010年11月X号”为该欠某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还,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某、汇款单、车票、优惠卡、IC卡、书籍等在卷佐证,经出示,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四川、绵阳中国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打工期间,原告替被告垫支7000元入股款由被告所出具的欠某为据,被告应当按照欠某内容偿还欠某,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该笔欠某,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该欠某不是原告垫支的,系传销行为,原告系其上线,该款是获取的奖金,不同意偿还的理由因其提供的系直销学习书籍,又无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传销的证据,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欠某系被告出具,其内容真实无欺骗,协迫意思,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庞某人民币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金歧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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