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车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车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

委托代理人彭,男,X年X月X日出生,安乡县……法律工作者,住……。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安乡县人,住……。

原告车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毅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车XX诉称,198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王XX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XX,现已成人。婚后夫妻双方关系尚可,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而感情逐渐淡化,1997年2月分手至今,双方未再联系。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及婚生女的身份资料证明,拟证明各自的身份及基本情况;

2、安乡X乡县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拟证明原、被告于1988年结婚,但未办理结婚证,并于1990年生育一女王XX的事实;

3、安乡X乡县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女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于1997年外出打工的事实;

4、申请证人胡XX、潘XX当庭出庭作证,拟证明原、被告结婚及原告外出的事实。

被告王XX辩称,原告第一次外出打工是经过被告同意的,2005年被告回家呆了一段时间,后私自外出,被告与原告有过联系,被告在外打工期间从未给过抚养费。原、被告虽分居了几年时间,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完全破裂,原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申请证人王XX(原、被告之女)出庭作证,拟证明原告于1997年外出打工,原、被告之间一直都有联系,2005年被告回家住了一个月,此后至今,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外出期间从未给婚生女王XX买过任何衣物的事实,并表示不愿父母离婚;

2、申请证人王XX(被告的姐姐)出庭作证,拟证实原告第一次外出打工是原、被告协商好了才去的,并非感情不合而分开,且平时原、被告也有联系,2005年原告回过家,表示想回家来共同生活,但一月后又外出的事实。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被告各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通过审查,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关联性,应确认为有效证据,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对无争议事实的一致陈述,确认本案的案件事实如下:

1988年12月28日,原告车XX与被告王XX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XX,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1997年,经被告同意,原告独自外出打工。2005年,原告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了一月左右,尔后,原告私自外出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在外打工期间,与被告有过联系,但从未出过抚养费,一直由被告独自抚养婚生女王XX。原、被告现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

就上述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构成事实婚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离婚。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加强沟通与交流,本案原、被告因生活所迫,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原告外出打工,被告独自在家抚养婚生女,虽分居了数年,但都是为了共同建设好家园,并非因感情不合而分居。2005年,原告回家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表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然较好,尔后,被告私自外出至今,未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且联系较少,加之被告在外打工多年,一直未给付过抚养费,导致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现被告及其婚生女王XX都不希望原、被告离婚,愿意维持这个家,且王XX已长大成人,家里的经济负担已减轻,原、被告的矛盾亦会随之减少,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多交流多沟通,仍具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车XX与被告王XX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旷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